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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.10.02

保密協定(NDA)的範本及內容釋疑

在爭取投資的過程中,不可避免地需要與投資方共享公司內部的機密信息。一般來說,由於投資人需要看的案件眾多,而簽訂保密協定(Non-Disclosure Agreement,簡稱NDA)往往需要法務部門或是上級的簽核,因此在進入盡職調查階段前,通常不會與公司簽訂NDA。但是在盡職調查開始之前,簽定NDA對公司方則是必須的。

NDA有兩種類型:相互協議(Mutual NDA),即雙方可能共享機密信息的保密協定,以及單方面協議(Non-Mutual NDA),即僅一方將與另一方共享機密信息。由於盡職調查往往是公司方需要向投資方釋出機密資訊,因此單方面協議更為常見。

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了:

  • 協議對象

​由於投資方可能是子基金、子公司,又或者需要使用母公司的法務部門及財務部門的支援,甚至是聘用外部顧問、律師、會計師、鑑價師等來參與投資決策,因此需要劃定保密對象的範圍,確保資訊不會外流不相關的人手上。

  • 機密資料的定義

​雙方談判過程或資料交換過程中,並不是所有訊息都會自動被視作機密資料。比方說雙方書面的公司估值可以是機密資料,但口頭的估值則不是;又或者是公司的財務資料是機密資料,但公司與哪些潛在投資人接觸過則不是。資料傳達的形式、機密的定義等,都必須要被精確地定義,否則很有可能變成只有那些有被加註"機密"的書面資料才被視作機密。

  • 保密義務範圍

NDA的核心是信息接收者的兩項義務:

(1) 對機密信息保密,意即著對方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來確保機密不外洩,比方說限制公司中只有少數人可以取得該信息,並且取得者都被告知了保密義務。

(2) 不濫用機密信息,意即對方不能自己使用這些信息,畢竟你不會想要別人一轉身就偷走你的技術或想法,開了一家新公司發大財。​

  • 協議的排除條款

為了確保NDA對於資訊投資方的公平性,協議會允許某些類型的訊息被排除在保密範圍之外,這些訊息包括:

(1) 投資方在簽NDA前就已經知道的訊息

(2) 已經公開且並非由投資方散佈的訊息

(3) 投資方在未使用披露方提供的機密訊息的情況下,獨力取得的訊息

(4) 由對披露方不承擔保密責任的第三方對投資方提供的訊息(

(5) 投資方需要依法向政府機關及法院揭露的訊息

 

  • 協議期限

機密訊息往往具有時效性,而投資方一般也不會簽定無限期的保密協定,因此更常見的是一到三年的時限。不過這部分對新創公司來說並不會有很大的影響,因為多數新創公司活不過三年。當然,協議仍必須要註明在期限過後,公司仍保有包括著作權、專利等智慧產權法令保障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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